瘟疫防护措施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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瘟疫防护措施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本文目录

  1.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2. 疫情反反复复,建筑工程多出来的防疫费可咋弄
  3.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4.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山东省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具体规定如下:

费用定义与范围疫情防控措施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消杀等。不包括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封闭管理下的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费用。

费用承担原则

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窝工或建设单位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

人工与材料价格波动:因人工短缺、交通不便导致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依据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人员滞留与设备停滞费用: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分担。

应急抢建项目计价: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实际购买价计算,并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计价依据与动态调整

各市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

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费用计取办法,以及应急抢建项目人工费上浮比例,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监管与信用管理

将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实施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

政策目的:通过明确费用分担规则、动态调整计价依据、强化监管措施,减少疫情对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疫情反反复复,建筑工程多出来的防疫费可咋弄

建筑工程因疫情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依据住建部及各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政策依据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住建部明确发文指出,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此后,全国31个省市均跟进发布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和计算方式。例如,部分省份规定防疫费用包括口罩、消毒液、测温设备等物资采购,以及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产生的直接成本,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图:施工现场防疫物资采购(口罩、消毒液等)费用构成与计算方式防疫费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物资采购: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测温设备等消耗品。

人员管理:隔离观察区设置、核酸检测费用、体温监测人员补贴等。

措施升级: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分时段施工、错峰就餐等增加的运营成本。具体计算方式需结合当地政策,例如部分省份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部分省份则给出定额标准(如每人每天补贴X元)。

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防疫费用的承担主体和调整机制,避免后期纠纷。

过程记录:保留防疫物资采购发票、核酸检测报告、人员补贴发放记录等凭证,确保费用可追溯。

及时申报:按合同约定或当地要求,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防疫费用明细及凭证,经审核后计入工程款。

政策更新:关注当地住建部门最新文件,例如部分省份在疫情反弹期间会发布临时补贴标准,需及时调整申报策略。

企业应对建议

建立专项台账:对防疫费用单独核算,区分物资采购、人员补贴等类别,便于统计和申报。

优化管理措施:通过数字化工具(如健康码打卡、体温监测APP)降低人工成本,提升防疫效率。

加强沟通协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防疫措施符合要求,费用申报顺利通过。

图:施工现场体温监测与健康码查验典型案例参考某省住建厅曾发布指导案例:某项目因疫情停工20天,期间产生防疫物资费用5万元、人员隔离补贴3万元。经审核,建设单位按实际发生额支付8万元,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该案例表明,只要费用合理且凭证齐全,通常可获得全额支持。总结:建筑工程防疫费用可通过合规流程计入工程造价,关键在于保留完整凭证、遵循当地政策、及时沟通申报。企业应主动了解政策动态,优化管理措施,确保防疫与成本控制两不误。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阐述:

停止实施的文件: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

对于我省在建的建设工程,自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将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对于拟建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此项费用。

过渡期间的费用处理:

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若实际发生了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并收集书面证明资料。

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签证,相关费用将按实结算。

重点内容强调:

时间节点:2023年1月8日是判断在建工程是否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关键时间节点。费用处理原则:过渡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按实结算,要求施工企业做好记录和资料收集工作。政策调整背景:此决策可能是基于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实施,以及对建设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综合评估结果。图片展示: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及其相关内容,包括停止实施的文件、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过渡期间的费用处理以及重点内容强调等。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依据与调整背景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江苏省住建厅经综合评估后决定,停止实施两项原有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具体范围:

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

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过渡期费用处理方式针对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的特殊时段,政策明确:

条件要求:施工企业需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且支出目的为应对政策调整后的风险。

操作流程:

做好费用支出情况记录;

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如采购凭证、人员补贴发放记录等);

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证手续;

最终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此条款保障了施工企业在此过渡阶段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经济纠纷。

政策实施目的与意义此次调整旨在适应疫情防控“乙类乙管”新阶段要求,优化工程建设成本结构,减少因政策叠加导致的费用重复计取。同时,通过明确过渡期处理规则,平衡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

通知原文核心内容引用根据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文件原文:“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此段文字为政策执行提供了直接依据,强调了费用调整的时间分界与操作规范。

本次针对 瘟疫防护措施 和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的讲解就先到这里,希望看完文章的你,对这两个知识点有更清晰、更全面的理解,不再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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